南京市关于公布普通商品住宅
区域最高销售价格的通知
(宁价房字[1994]202号 1994年12月20日)
各区、县物价局,市、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控制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的过快上涨,根据《
南京市居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调查测算并结合当前居民商品住宅的市场供求状况,研究制定了本市建成区七级土地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宅本期最高销售(预售)价格(含代收费用)现将各区域的价格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域普通商品住宅最高销售(预售)价格。
(1)一级土地,每平方米4000元。
(2)二级土地,每平方米3900元。
(3)三级土地,每平方米3700元。
(4)四级土地,每平方米3250元。
(5)五级土地,每平方米2650元。
(6)六级土地,每平方米2200元。
(7)七级土地,每平方米1700元。
以上最高销售价格,各开发企业须严格执行;执行确有困难的,必须按
《暂行办法》规定,报市物价局核定,不得擅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