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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填写清楚,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各单位票据存根,应保存5年以上。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十四条 凡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必须及时将尚未用完的票据向财政部门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实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定期对收费票据进行检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印制、购领、填开、取得和保管票据的情况。
  2.凭以报销、记帐的票据的合法性。
  3.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检查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稽查工作。建立稽查制度。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与票据有关的当事方进行调查。印制、使用票据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
  2.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3.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4.不按有关规定,混用票据的;
  5.私刻收费票据监制章,伪造、印刷收费票据的;
  6.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或转让票据印刷业务的;
  7.拒绝接受财政部门对票据进行,检查、监督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有本办法第十七条列举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
  1.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
  2.停止其收费行为;
  3.封存销毁私印、伪造的票据、票据监制章;
  4.取消指定印刷厂资格;
  5.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ㄈㄒ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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