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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统一票据包括和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收费票据和用于单位银钱往来的统一银钱收据。
  专用票据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部门和要求格式的票据。包括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
  第六条 收费票据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事业性收费及财政部门批准的某些特定行为收入。
  统一银钱收据适用于单位内部、单位之间的银钱往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行为收入。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

  第七条 收费票据原则上实行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和核发制度。
  专用收费票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核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收费票据必须由市财政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市财政局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必须套印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统一收费票据实行票据购领证制度。需购领收费票据的单位,持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到各级财政部门申请购领收费票据。经财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票据购领证。
  第十条 各单位分别到下列财政部门办理购买收费票据手续。
  1.市级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本身及直属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购买手续。
  2.中央各部、委、办到市财政局办理购买手续。其直属单位和外省市、自治区驻京单位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购买手续。
  3.各区县属单位,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购买手续
  各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领取。
  第十一条 专用票据的发放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等工作。设置票据登记帐簿,按票据种类,使用票据的单位如实记载领入、发出、填用、核销、结存等情况。
  区县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30日内将收费票据管理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单位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逐联检查,若发现有缺、漏页、重号等现象的,及时向各级财政部门报告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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