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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1994]2676号 1994年12月31日)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1994年《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0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发放、印制收费票据。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收费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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