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
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苏地[1995]第5号 1995年1月1日)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减少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市财政局、物价局、土地管理局于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出通知对苏州市区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临时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苏州市市区行政辖区内的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改变用途为商业、金融、旅游、娱乐、临时经营性等用地适用于本办法,按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
二、适用对象
(一)单位和个人将自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出租的租赁双方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手续。由出租人每年按出租土地面积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偿使用费。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由承租人负责向政府缴纳的,可由承租人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偿使用费。
(三)单位和个人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即为同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
(四)单位和个人将自用的土地改变为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每年按用地面积向政府缴纳改变用途有偿使用费。
(五)单位或个人临时经营性使用国有土地,由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向政府缴纳临时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审批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向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出租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经审核批准,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改变用途许可证后,其使用的土地方可出租或改变用途。
(二)临时经营性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耕地三亩以上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其他土地及耕地三亩以内(含三亩)的临时用地,由所在区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向用地者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方可使用土地。
四、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等,根据不同土地等级和不同用途确定收费标准。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