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28日)
一、征收方式鉴定的标准及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以上列举的行业均含股份合作制和民办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须通过审核以下五方面内容后作出鉴定:
(一)帐簿的设置及记载
纳税人应根据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帐及相应的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帐,其中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帐簿为必设。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
(三)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全面、正确、无误。各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正确结转成本、摊销费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量、计价准确无误;计税工资、捐赠等纳税调整项目正确,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纳税人应按月结帐,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帐表、帐实相符,并按规定保存帐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二、鉴定方法及程序
(一)鉴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照上述五项内容的规定标准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填列“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将审核结果逐项填入附表中的“审核结果栏”。
1、对帐簿的设置及记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没有建立帐簿或虽有帐簿,但设置不全、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填“不合格”。
2、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总额的,填“不合格”。
3、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成本开支超范围,往来业务处理不及时,不进行纳税项目调整等,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