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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
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19号)


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转发给你局。鉴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并统一编号。对我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到境外投资或从事劳务在对方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仍统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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