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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口货物、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5]03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管理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间接出口的免税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保税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在向当地海关办理“深加工、二次保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手续后,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以下简称“间接出口”)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国内外贸公司,再由国内外贸公司委托国内厂家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在海关监管之下实行保税,并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国产料、件加工成品后转让另一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出口的,凡不属保税货物,未列入海关监管内,不能取得出口报关单的一律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免税凭证的提供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正本或盖有齐缝章的正本复印件(即在没有出口报关单正本的情况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在正本、正本复印件齐缝加盖“出口免税”专用戳记的复印件),出口发票、供货合同、收汇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收取工缴费申请免税的,应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加工合同、收汇凭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免税的,应提供由海关出具的“深加工两次保税、国内料件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发票、海关核销进料加工手册、转出料件核销手册、再加工装配合同。
  三、出口货物免税的申报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包括“来料加工”、“间接出口”、“中标产品”)(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在财务作销后,于每月终了10日内一律报送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免税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凡提供资料不全或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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