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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64号 1995年3月1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告制度,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采取必要形式,使各项税收政策贯彻到位。
  1、凡属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及政府颁发的地方行政规章,均以在大连日报上刊登的形式告知纳税人。
  2、属市局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以税收文件汇编形式告知纳税人。
  3、只涉及个别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调整,由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送达给纳税人。
  4、重大的和涉及范围较广的税收政策调整应组织办税人员集中培训辅导。
  5、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阅知税法提供条件,并进行免费的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税人员应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市局的规定参加办税人员的资格培训,各分局应在市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行考试发证,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对承包、租赁经营业户应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税收管辖范围划分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缴税期限前三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理缓税手续,所缓税款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审批。
  五、实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界定,凡属关联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企业名单和主要的经济业务往来情况(表式将由市局统一设定)。
  六、认真执行纳税担保的规定,不得随意收取或免收纳税保证金(或不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人)。各局征管部门要建立纳税保证金专户。纳税保证金除按规定抵缴税款外,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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