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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解决北京市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解决北京市司法系统
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的通知
(1994年11月28日 京财行[1994]2530号、京司发[1994]241号)


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
  我市15万多名兼职调解人员在民间纠纷调解中做了大量工作,为首都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需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对培训经费问题,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基层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经费由区(县)、乡(镇)财政共同负担解决。区(县)、乡(镇)财政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根据兼职调解员人数,按每人每年不少于5元的标准核定业务培训经费,以保证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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