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
税务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教育局
关于征集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的实施意见
(锡财行[1994]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群众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教育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拓宽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加快改善市区学校的办学条件,推动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再上新的台阶,根据“锡委发(1994)48号”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从1994年起建立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根据省财政厅苏财预(94)135号,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4)171号、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94)066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工商(94)253号、省教委苏教计(94)191号《关于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的暂行规定》,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征集对象
凡在我市市区(含郊区,马山区、锡南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全民、集体、乡(镇)、街道、村及居委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和一年以上的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人员;中央部、省属以及外地驻本市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员(含有子女在市区学校就读的军人及家属)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均应按规定由个人缴纳人民教育基金。
二、征集标准和时间
人民教育基金的征集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暂定连续征收三年(1994年至1996年)。征收对象的人数以上年末市统计局统计的干部、职工数为准。每年的征收工作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完成。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踊跃捐资,捐资数额和时间不限。
三、征集办法
1、征集工作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负责,实行按年定额一次性征收,并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统一上缴的办法。
2、市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市直属及各部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部省属以及外地驻本市机构、事业单位的基金由市财政局征收,区、街道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基金由区财政局收取后交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