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险同业公会公告
(1995年1月1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发(1994)第603号文及第663号文“关于同意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分设机动车辆失窃附加险及修改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的批复”精神,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共同商定:为使海南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走向规范有序,维护国家利益,全省于1995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任何一家公司不得另立费率,不得实行变相降费或提费。同时统一执行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统一保险金额;统一代办手续费及统一安全奖励标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请广大被保险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