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资经[1995]1号 1995年1月3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各股份公司:
现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资企发(1994)91号文件的规定维护国家股权益,国家股的持股单位在1994年度的配股及股权转让问题上要按通知规定的条件办,严格报审程序。上市公司将1994年度的送配股情况于1995年3月底前书面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