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
中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5]3号 1995年1月4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长海县财税局: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4)32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补充几项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购销费用总承包的企业采购、推销人员,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有关费用扣除标准可在30%至60%内掌握,由各征收局审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大扣除比例的,应上报市局审批。
二、对津贴、补贴的扣除标准,1994年度仍按大税政三字(1994)11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扣除。从1995年1月1日起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执行。
三、对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一律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发行、集资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缓征或提高扣除率的,应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