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
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5]6号 1995年1月16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
(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
(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
(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
(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
(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
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
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
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
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三)特别规定
1、大连港务局及其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设在市内四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设在金州区、开发区的国有、联营、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划归市直二分局管辖,不按属地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