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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中止或终止合同前,须完成清算工作。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原合同审批部门撤销批准证书和登记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须在限期内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义务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财、物,也不得擅自指派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活动。除国家、省、市政府明文规定或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和批准到外商投资企业参观和检查。确有必要时,须报经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及物资供应,应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给予照顾。各金融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劳动工资、环保、保险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按照市、县(区)分工及隶属关系,进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在制定需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地方政策规定时,须经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否则,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年审制度。年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的合同、章程的履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时缴足注册资本,是否及时验资,是否按照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依法报送各种统计报表等。经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暂停办理财政、税收、进出口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直至吊销经营执照和撤销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工商、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劳动等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和定期审核、检查,对于不合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可责令改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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