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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决定聘用或解聘。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及其管理部门都无权单方面决定聘用或辞退。
  第九条 外方或中方投资者、合作者及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经董事会同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际惯例管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外商及其代表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必须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未验资企业不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无特殊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
  2.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形成预定的生产能力或使产品达到预定标准的;
  3.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从中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以部分顶全部等弄虚作假,达不到预定标准的;
  4.未按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外销比例出口产品,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
  5.故意制造纠纷,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中止或严重经济损失,或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进出口商品、设备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须按期申报其计划,严格执行所下达的品种、数量、价格、地区等要求,准确及时上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计划管理要求的企业,经贸部门有权予以调整计划;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经济赔偿、吊销经营执照的处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外经贸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中的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上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企业有权拒报国家法定统计报表以外的任何单位自行制定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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