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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
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5]15号 1995年3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政府依法保护企业和中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批准生效的合同和章程组建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已经批准的企业章程等文件设立管理机构。
  第四条 凡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只能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反映自己的要求,参与企业的决策,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事务。
  第五条 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法定程序履行手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决定撤换。
  第六条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不任实职的,不得在该企业领取工资,可经董事会决定,发给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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