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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出口企业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

  (七)关于经批准按FOB价作为退税依据的出口企业,应剔除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计算补税的问题
  1994年经批准按FOB价作为新库存出口商品退税依据的出口企业,在本清算年度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清算中须予以在FOB价中剔除补税。
  三、清算申报表的填制
  (一)报表种类
  表一,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表
  表二,1994年度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申报表
  表三,1994年度出口商品销售远期(90天及其以上)结汇未逾期应退税款申报表(该表申报表数属表二申报数的其中数)
  表四,1994年度销售进口料件应交税款申报表
  表五,1994年度退税单证短缺应扣税申报表
  表六,1994年度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应退税申报表
  表七,1994年度货源不实等待查应扣税申报表
  表八,1994年度退税单证齐全的出口商品退税申报表(注:此表系经批准延缓提供退税单证和单证留存出口企业填列)
  表九,1994年度未按自营出口销售退税处理的代理出口销售退税申报表
  表十,1994年度出口企业可退税出口商品进项税额申报表
  表十一,1994年度按FOB价退税企业运费、保险费、佣金应补税申报表
  (二)填表要求
  (1)“表一”的“本期应退税款”根据“表二”和“表九”的总计数填列,“远期结汇”根据表三“总计填列”,“代理出口销售退税”根据“表九”总填列。“已退属本期税款”根据企业收到属本清算年度的退税款填列,“1994年出口退税大检查已退、补数”根据企业1994年退税大检查的补税交款单和退税单填列(不含滞纳金和罚金),“销售进口料件应交税款”根据“表四”总计数填列,“退税单证短缺应扣税款”根据“表五”总计数填列,“出口外高桥保税区应退税款”根据“表六”总计数填列,货源不实等“应扣税款”根据“表七”总计数填列,“其他”项目内容根据企业有关凭证填列,“表一”的附列资料“本年度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等项目按“表十”填列。
  (2)所有报表的填列均用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统一印制的清算表按1994年1-11月新、老库存商品出口分别填报,1994年12月因老库存不予退税,可只按新库存商品出口填报。
  (3)填列表四时,凡1993年底库存的进口原材料、包装物料已在1993年度抵扣了进口环节的减免税款而在1994年度销售的,应按不含税购进成本作为进项金额,据以计算该料件的销项金额与进项金额的差额依17%计算应交(补)税款,为简化手续和减轻企业清算工作量“表四”的填列,企业可以各月销售进口料件发生额的合计数为单位,分别1-11月和12月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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