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出口
企业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5]8号 1995年3月20日)
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规定的“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的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出口企业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算范围
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在1994会计年度内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已做自营出口销售、易货贸易销售和补偿贸易出口销售的以及代理出口销售的商品的出口退税均属本次清算范围。
企业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已将代理出口销售视同自营出口销售核算处理的,该代理出口销售的商品自然纳入自营出口销售进行清算。如未作自营出口销售处理而在其他的销售账户核算的,则应单独填报代理出口销售商品应退税额进行清算。
二、关于若干政策问题
(一)关于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退税问题
为了严格执行“征多少、退多少”和“未征不退”的政策和加强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商品的退税管理,以及遵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指示精神,对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必须通过保税区出运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才能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办退税时除凭浦东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及其他有关单证外,还须提供该批出口商品运往贸易国别(地区)的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和货运提单副本及有关证明。
(二)关于对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货物出口的退税清算问题
对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及其有疑义地区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等商品申报退税的,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和纳税等情况以前,一律暂不予退税,已退税款在清算中扣还。企业对这部分出口业务,必须办理清算申报,重新附报出口货源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原件,据以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办理函调。调查核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如不办理清算申报的,一概不予调查和办理退税。
(三)关于对“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和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商品的退税清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