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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沪财综[1994]第79号、沪价费[1995]第54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你办沪国基(1994)第48号文《关于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实行有偿服务的请示》收悉。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的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93)8号文《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资产评审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设立下列收费项目:
  1、对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收取资格审定费(含评估资格证书费),每户500元;
  2、对资产评估机构收取国有资产项目评审费,按国有资产评估收入的10%收取。
  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收取的资格审定费、项目评审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红领巾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实际收支两条线。
  接函后请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注册手续,并到市财政局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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