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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劳动
就业服务企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中关于劳动就业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下发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反映了一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为了各区、县局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的管理,除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外,现就文件第(七)条中的其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在原有企业基础上进行调整改组,如企业分合、拆建、搬迁、变更经营项目、改变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等,均不属于新办范围。
  二、“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是指:在一个年度内(指对头一年)所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不是逐年安置待业人数的累计。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1994年1月1日以前批准享受免税照顾期满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不能再享受减税照顾。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对待业人比例的考核,实行“按季考核,年度平均计算”的办法。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工作15天以上的,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不计算人数。季度考核时,按照企业每月待业人员人数平均计算;年终按四个季度人数平均计算。企业安置待业人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季度、年度不予免税照顾。
   考核的办法,按照所得税征收时间,由企业于每季末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职工总人数及安置待业人员人数比例,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报和提供的资料,经核实后,确定本季度的征免税,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办理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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