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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
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
(沪房地拆[1995]175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规土局,县土地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13号)精神,严格控制在外过渡户和控制拆除新式里弄以上结构较好的房屋,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用地拆迁会签制度。要求在审核建设用地项目和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前,以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将用地拆迁会签单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签。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分类情况以及安置房源提出会签意见。
  凡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拆迁居民自行临时过渡超过10户的;拆迁外国组织和外国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因市政、公建设施建设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必须拆除新式里弄、新工房、花园住宅、公寓和二级旧式里弄及危、棚、简屋比例不到拆房总量70%的,应送市房地局拆迁处会签。上述情况以外的,送区、县房管局拆迁科会签后,由区、县房管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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