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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电力地方燃差收入纳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还企业的电力燃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9月6日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电力地方燃差收入纳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5]04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北京电力地方燃差收入纳税问题的请示》。关于电力燃差收入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北京供电局随电费收取的电力燃差收入在收取时不纳税(给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华北电管局再分配给北京供电局时,由北京供电局计入电力销售收入依增值税定额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再由华北电管局按电力产品适用税率17%进行汇算清缴。
  二、对华北电管局分配给北京电力燃料公司(宣武区)的购买高价油价差,由北京电力燃料公司计入收入,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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