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4年度职工年(月)平均工资及调整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9日)废止(原因:被沪劳综发(97)20号、沪劳综发(97)27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4年度职工年(月)
平均工资及调整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5]23号 1995年3月21日)


  现公布199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及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标准如下:
  一、199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01元,月平均工资为617元,从1995年4月1日起,凡按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此标准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