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9日)废止(原因:被沪劳综发(97)20号、沪劳综发(97)27号替代)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4年度职工年(月)
平均工资及调整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5]23号 1995年3月21日)
现公布199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及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标准如下:
一、199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01元,月平均工资为617元,从1995年4月1日起,凡按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