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私营企业实行按销
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沪地税四[1995]11号 1995年4月5日)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私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本市各区、县对部分私营企业实行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部分私营企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带征方式征收)作统一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下列私营企业中的部分企业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带征方式征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以此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及零售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户;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户。
2.从事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户。
对上述私营企业中纳税纪律好、账册齐全、能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也可采取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点规定标准的私营企业,一般都应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个别经营状况不够稳定、核算水平较差,按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确有一定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报区、县税务局核准后方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实行带征方式征收,同时报市局备案。对这些企业应要求限期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核算水平,为实行查账征收创造条件。
二、带征率
(一)下列行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1.工业中从事产品生产的带征率为1%,从事工业性加工及工业性修理、修配的带征率为1.5%;
2.商业中经营黄砂、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的带征率为0.25%,经营其他货物的带征率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