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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第五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保护责任制。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奖惩条件和办法。
  村民委员会应用书面形式将保护田块的位置、面积和保护责任告知土地承包户,并组织村民制定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农业建设;
  (二)破坏性、掠夺性利用;
  (三)挖土、取砂、采石、采矿和打坯制砖;
  (四)撂荒;
  (五)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质。
  第七条 对非农业建设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确需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下列文件向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第八条 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发给>。不发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征(拨)用地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未领取《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第九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税费外,在领取>时,应当向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具体缴纳标准为水田每亩2万元至4万元,其他类别的耕地每亩1万元至2万元。
  属于国家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公共福利事业项目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可予减免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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