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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1995年5月18日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并与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粮、油、糖、菜和水产养殖等生产基地;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种名、优、特、稀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稳产高产田和当地人民生活、生产所必需保护的耕地;
  (四)农业科研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和教学试验田;
  (五)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保护的其他耕地。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为:
  (一)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保护面积,填写保护田块或地段登记表,确定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平面图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标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并加以编号;
  (三)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汇总,绘制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四)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分布图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划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报自治区、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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