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关于给予本
市城镇特困人员定期实物补助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沪民综[1994]第106号 1994年12月9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的解困工作,确保城镇居民中一部分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沪民救[94]第17号《关于给予本市城镇特困人员定期实物补助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实施实物补助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在贯彻城镇特困人员实物补助工作中,考虑到城镇部分特殊困难对象的情况,现决定对以下对象列入享受实物补助范围:
1.本市城镇居民中,已丧偶又不能享受遗属补助的,本人已年满60周岁,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老人。
2.本市城镇居民中夫妻两人均已年满60周岁,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老人。
二、以上列入享受实物补助范围对象的审批程序、补助品种、发放办法,及所需要经费仍按沪民救[94]17号文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