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山区等九个区县建筑行业管理处收取管理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山区等九个区
县建筑行业管理处收取管理费的函
(1994年12月16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94)京建企字第3号“关于请给予平谷等九个远郊区、县建筑行业管理处收取管理费手续的函”收悉。经市政府同意,房山区、通县、顺义县、延庆县、平谷县、密云县、昌平县、大兴县、怀柔县的建筑行业管理处对城镇建筑企业实行综合管理时,按建筑工程直接费用6‰收取管理费。此项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