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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完毕,开发企业应于10日内向发证机关交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将该期商品房预售合同分别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刊登预售广告。
  第十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转让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原预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后,预购人须于30日内,持预售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制,任何开发企业不得印制。
  第十四条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停止商品房预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者,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对拒不办理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向境外预售商品房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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