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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合政[1995]第8号 1995年1月9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或微利房预先出售给预购人,收取预购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开发用地的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七条 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单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预售的商品房总平面图。
  第八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开发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后,经审查合格,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登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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