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5]136号 1995年2月1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周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凭纳(免)税凭证或零税率项目凭证领取投资许可证。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计税依据分别为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代建的房屋(公建房、住宅),由建设单位或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双方协议由建设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凭纳(免)税凭证或零税率项目凭证领取投资许可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和计税依据均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屋的有关规定办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出售的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凡经有权单位评定的资质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出售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凭纳税申报表或纳(免)税凭证或零税率项目凭证到项目所在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收价款的同时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结算价款时,清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多退少补。其计税依据为:商品房销售价格扣除代收费用后乘以80%。计算公式为:
商品房应缴税款=(商品房销售价格-代收费用)×80%×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