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六、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省以上的电视台和省以上广播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零税率。
七、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5%的税率。
八、对故事片电影制片厂和生产唱片的工厂技改项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仅就建筑工程投资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上述第六至第八点的具体适用范围,按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73号)执行。
九、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