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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粮油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监督管理的通知

  2、销售含财政补贴的粮油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油供应政策和物价政策,不得卖大户,对违纪违法人员及事项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财政部门对流失的财政补贴要按规定予以追回。
  3、对市粮油批发企业在开展本通知确定的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如属为粮油加工企业代理原材料采购供应的,其发生的经营费用,企业应按代理制办法加强核算,未经财政部门核准,不列入该批发企业财政补贴范围。粮油加工企业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国家对其产品销售价格实行限价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对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对商品储存和调拨环节实行定额费用补贴申报制度。
  1、对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地方专项储备粮油,市粮油批发企业要设置专库专人负责、单独记账,如实反映库存的品种、数量、质量、成本等情况,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经常进行核直。
  2、市粮油批发企业对商品流转需要的库存数量要进行核定,对所需的财政补贴要向财政部门申报,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反映库存品种、数量、质量、成本等主要情况。
  三、加强对市粮油批发企业经营费用的审核管理。
  (一)市粮油批发企业要编制月、季、年度经营费用申报表,反映费用项目和余额等主要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从1995年起要实行按政策性业务经营量核定定额费用的管理办法。
  市粮油批发企业对所属库站要在财政部门下达的经营费用控制水平的范围内,选择一部分有一定管理水平的库站试行内部“栈租制”的经济核算考核办法。
  (二)对费用支出中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及大宗修理费、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主要项目应按规定开支,严格管理。凡修理费或其他费用项目支出超过50万元的,必须由财政部门核准。
  四、关于改进财政补贴资金核拨的管理。
  (一)企业在月度终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补贴:
  1、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送的财务报表。
  2、如实填制粮油政策性亏损补贴申报表。
  3、编制粮油政策性亏损情况说明文件。
  (二)财政部门实施规范化审核程序,实行各级财政补贴工作责任制。
  1、市粮油批发企业的同级主管财政部门实施初审:
  (1)按月审核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和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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