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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粮油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粮油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5]22号 1995年4月22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32号《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意见,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提高财政补贴功能,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市财政工作会议的市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粮油批发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强化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粮油政策性业务范围,实行财政专项补贴。
  (一)关于政策性业务范围。
  市级粮油批发企业开展下列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等而形成的亏损属于财政补贴范围:
  1、经政府批准实施专项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必要储备费用;
  2、为稳定物价确保供应,经市政府批准,承担直接批发给指定零售粮油企业对本市居民(包括驻沪部队、大专院校等)实行限价定向供应粮油所发生必要的经营费用;
  3、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市郊粮油指导性收购任务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关于对财政专项补贴实行“三定”管理办法。
  1、核定补贴数量
  即本年度属财政补贴范围的销售数量、购进数量、国家专项储备数量和周转库存数量。
  2、核定限价补贴商品供应对象
  即定向供应给本市居民(包括驻沪部队、大专院校等,下同)的粮油商品。
  3、审定补贴商品价格
  即补贴商品的购入价、批发销售价和零售价。
  二、强化财政补贴管理,对粮油财政补贴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稽核管理。
  财政部门对粮油财政补贴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稽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商品购进环节实行采购成本申报制度。
  市级粮油批发企业在计划购进属财政补贴的商品时,必须事先向财政部门申报有关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产地、购货日期等主要内容,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已建立的价格信息网络,配合企业审核采购成本和采购程序。企业按月、季、年度编报粮油商品采购执行情况表与文字说明。
  (二)对商品销售环节实行定向定量补贴申报制度。
  1、市粮油批发企业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编制月、季、年度销售情况表,反映销售对象、数量、品种、价格等主要情况。销售部门要制定销售的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资料如销售日报表等,接受财政稽核人员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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