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
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居民购买新配公有住房凭《购买公有住房
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
(沪房地改[1995]298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房改办,各区、县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
为配合本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和加强本市的户口管理,现将居民购买新配公有住房(包括套配、增配)办理户口申报迁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经单位配售市区非“控制户口迁入地区”的公有住房,以及郊县城镇具有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经单位配售本县镇非“控制户口迁入地区”的公有住房,其户口申报、迁移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上述居民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新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具《购买公有住房证明》,《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加盖印章后方为有效。
三、各公安派出所凭《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办理居民户口迁移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