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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并结合即将开征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京税三[1994]49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发布贯彻前。凡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在买卖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4]2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即将开征的土地增值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京税三[1994]49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发布贯彻前。凡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单位,都必须在买卖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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