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重视偷、漏税案例整理上报工作和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的上报工作。对外分 局每年应上报的偷、漏税案例不得少于8例,其他局不得少于2例,偷漏税案例及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应于每年12月20日以前随所得额审查工作总结一同上报市局。
7.认真做好人民来信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分局必须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人民 来信,举报案例的查处工作,要按市局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对偷、漏税情况属实的,要定性准确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结案情况应按时上报市局。
三、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具体要求
1.市局涉外处负责全市反避税组织开展工作,并在系统内组成反避税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由市局涉外处统一确定。
2.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对外分局每年要选择3-5户企业作为调查审计对象; 其他局选择1-2户作为调查审计对象。为推动系统反避税工作,摸索经验,集中力量,市局涉外处反避税工作小组可直接会同各局共同开展工作。
3.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必须坚持凡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企业都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的规定。这是我市组织开展反避税调查审计的前提条件,通过企业申报,摸清情况,确定调查审计对象。
4.为更好开展反避税工作,各局应合理调配人员,有条件的应选择熟悉涉外法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工作,以期取得效果。
5.反避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局对被选定为调查审计对象的企业, 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以及具体操作程序执行。使调查审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达到规范要求。
四、反避税检查的主要内容
1.外商通过抬高进口设备价格捞取好处的;
2.外商控制或对用企业货物的购销权,通过关联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抬高价格, 在出口产品时压低价格,既所谓的"高进低出"的;
3.接受境外公司来料加工,任意压低工缴费的;
4.通过融通资金,加高利率,转移利润的;
5.外商高报、虚报境外管理费或劳务费的;
6.在无形资产转让方面,抬高无形资产作价或通过抬高技术费收费标准的;
7.利用外汇价差调节企业盈亏的;
五、反避税工作程序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