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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
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5]64号 1995年3月1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偷税、漏税、避税问题也突出起来。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达到50%以上,税务检查也反映出我市企业偷、漏税问题仍很严重,其手段多种多样,这些问题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和国家权益损失,而且影响了吸引外资的国家声誉。为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反偷、漏、避税,防止税收流失。经研究现就我市涉外税收反偷、漏、避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反偷、漏、避税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应当重视这项工作,提高对反偷、漏、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市局工作意见。反偷、漏、避税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在确定审计工作人员、选定审计对象、实施重点审计、进行举证调查、谈判、确定调整方法等方面要认真执行市局工作意见。通过加强领导,争取在反偷漏避工作上有所突破,达到培训干部、加强税收征管目的。
  二、开展反偷、漏税工作的具体要求
  1.加强涉外税源户管理,切实掌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源变动情况, 除继续清理常设代表机构税源登记管理外,对工商局批准注销企业,及时做好有关票证的清理工作及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2.做好税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 及外国企业开展涉外税法宣传工作,特别是新税制以来的各项政策。
  3.强化涉外税收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制度,及时的对未办理申报企业进行清查, 掌握情况、建立催报、催缴制度,对经催报后,仍未及时办理申报或报送有关资料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对检查当中发现的偷、漏税行为,严格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
  5.纳税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 行检查,鉴于检查规程规定的程序步骤较繁杂,因此,市局将根据我市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检查程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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