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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法[1995]8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京政法制复字(1994)21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处理申请行政赔偿的工作,必须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并按文件规定的具体职责开展此项工作。对依法受理的赔偿案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工作,结合此项工作对税务干部认真进行法制教育,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同时注意研究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政法制复字[1994]21号)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法制局最近召开的全国法制局长会议精神,现对国家赔偿法实施的若干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单位的行政赔偿案件的具体工作必须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提出处理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与人民法院协调有关行政赔偿的问题;(5)调查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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