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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绵阳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工作程序的通知

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绵阳城区房地产抵押贷款工作程序的通知
(绵房管[1995]第26号 1995年3月5日)


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交易所、城区各金融单位:
  为加强绵阳城区房地产抵押工作的管理,规范抵押借贷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规规定,现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抵押借款申请
  房地产抵押借款人(以下简称抵押人)应首先向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加盖印章。
  二、抵押委托评估
  抵押人申请借款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到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委托评估,由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书、核价通知书。
  抵押人委托评估时,需提交下列证件:
  1.抵押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权人同意借款的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共有人同意的文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在建工程前期资料,签订预售合同并预付价款的有关凭据。
  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根据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报告书,确定借款额度,但最多不得超过评估报告书确定的价值价格额的70%。抵押借贷双方按约定条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四、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抵押人须持下列证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监证、登记,申办房屋他项权利证。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共有人同意文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在建工程的前期工程有关资料;
  2.抵押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3.监证后的抵押借款合同及评估报告书、核价通知书。
  经审核无误后,发给《房屋他项权利证》,属在建工程抵押的,发给《在建工程抵押证明》,由抵押权人保存。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共有权证和有关凭证,由市房管局产权部门代为管理。如不按此规定办理,市房管局将继续受理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挂失的登记办证申请。
  五、办理放贷业务
  抵押权人依据房屋他项权证和抵押借款合同向抵押人办理放贷手续,发放贷款。
  六、抵押借款合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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