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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对在此次税源清查中凡属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办理的单位、个人,应在税源清查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对临时取得应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可暂以填报税源登记纳税申报表代为登记,并据以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95年度一季度应纳税款的征期仍为4月1日――4月15日。此次清查期间发现的登记、申报单位、个人的应交未交税款问题以及逾期登记、申报或拒不进行登记、申报的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从1995年4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为了及时了解全市税源清查工作进度,促进工作开展,并按市局统一设置的微机统计要求进行分类汇总上报。
  1、各区县地税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分别于5月20日、6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北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进度统计(汇总)表》(另行布置),统计报表所属日期分别为4月1日―4月31日、4月1日―5月31日。
  2、市局将深入区县了解情况,协助做好税源清查工作,并拟定在4月底召开全市税源清查工作进度汇报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税源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地税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应于6月10日前将税源清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地方税管理一处、二处。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各区县地税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领导,提高全体地税干部对税源清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效率。通过税源清查工作,实现掌握税源、组织收入、广泛宣传税收法规、培养锻炼税务干部,并逐步实现地方税微机化管理的目标。
  2、积极争取区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搞好部门间的配合。
  3、保证工作质量,按时报送《北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进度(汇总)表》,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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