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
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60号 1995年3月1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
1、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94)财税字[0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关于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问题
《通知》第
三条“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和水、电、气等费用所含进项税额。并按
《通知》第
四条所列公式每月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产品成本中,年终进行清算、调整。
3、关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仍按
《通知》中的原则,计入产品成本中,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二、关于委托代理出口的确定及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其“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委托方双方签定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凭上述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出口的,若委托方未给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自营出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