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项目建设期中,利用银行贷款投入的部分贴息补助。
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者要从严制裁。
第五条 财政资金采用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无偿投入与有偿投入的比例视具体项目确定。有偿资金的安排视有无直接经济效益及直接经济效益的程度确定。投入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都应有偿使用。
第六条 市安排的有偿资金,由县、区财政统借统还。从借款之年起,第三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七年还清。国家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制度,把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到债务人,保证按期归还资金。对到期不能足额还款者,要相应核减投资指标;对及时足额还款者,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实施后,各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需要尽快拨款,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专门财务会计机构或专人,建立账户,严格财务会计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立正规的账簿,加强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集体自筹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开发项目的资金。自筹资金的筹集坚持自愿的原则,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农村建设贯彻集体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原则。
第十条 集体自筹的资金,凡是由乡(镇)集中使用的,应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乡财政所要制定专人,建立账簿,逐个登记。资金的使用,要有正式凭证,年终要编制资金收支对照表报送县、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可并入项目总投资统一使用。
第十二条 各财政部门编制的资金决算表有二种:一种是本年度资金收支余额对照表,逐级汇总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另一种是项目竣工表,于项目建设期满年的年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以上两种表格,均应包括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的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