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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农[1995]18号 1995年3月23日)

  第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政府保护、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达到投入与效益、使用与管理的协调统一。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财政部[94]财农综字第2号《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纳入市、区、县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包括市财政投入的资金,县、区财政投入的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国家财政投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一部分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集体自筹资金,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可用于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第四条 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机械和机械施工耗用的油料费。农机具维修费、维修设备购置费、机具费修建费等,不得列支。
  2.为农田水利建设新建、改造的机口及配套的机房、机泵、出水池和节水措施所需的建设材料、设备等补助费。
  3.新建机电排灌站所需的材料、设备等费用。
  4.排灌渠系配套工程。
  5.造林补助费,主要包括建设农田防护林。
  6.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补助费。
  7.培育优良品种补助费,包括良种引进和繁育,良种基地的农田水利、种子晒场、仓库、精选加工设备等设施建设的费用。
  8.农业服务体系在推广、服务中必须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补助费。
  9.采用客土、秸秆还田改良土壤、深翻土地的动力机械作业油料费,为改良土壤而建设的绿肥种子基地补助费。
  10.修建农田间的机耕路所需的机械作业油料费及需建桥、涵的材料补助费。
  11.为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投入的加工、保鲜、贮藏、营销等必要的产房、设备、材料、技术组织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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