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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失效]

  第七条 内资企业搬迁改造新建用地一律按划拨方式办理手续,但使用集体土地时其拆迁费和征地补偿费仍需按规定缴纳。
  第八条 企业搬迁改造用地,规划部门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照顾搬迁企业的利益。用地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已搬迁企业的原用地开发性质,要由市规划土地局和房地产开发办审定。
  第九条 企业搬迁后利用原有厂房租赁兴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的,免收三年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 企业搬迁后,在新厂区新上项目需要配套建设资源费用的(即指电贴费、水资源建设费、煤气气源集资费、排污增容费、集中供热费),原有指标有效,实行划拨,富余指标可继续扩建新项目或用于原厂兴办第三产业,超出原有指标部分和在原厂址兴办第三产业重新申报配套指标的,其建设配套资源费减让30%。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改造,必须保证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二条 被确定搬迁改造的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企业有权将设备按资产评估值进行转让(含新厂采用),对需报废处理的,可按规定作报废处理。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设备款,全部用于老企业搬迁改造。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搬迁改造,先期转让设备款及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可以用于新办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搬迁改造后,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按实际收入,确定国有股份比例。

第四章 地方税收

  第十五条 企业因环境污染实行搬迁改造,在新厂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其老厂原有的建设面积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比照“零税率”办理;超出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经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会同税务部门审查,报市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减免投资方向税。
  第十六条 已经搬迁改造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其所得税减免一年,严重亏损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在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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