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
(大政发[1995]23号 1995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调整步伐,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环境,合理规划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因污染重、耗能高、效益差等原因或企业主动要求,经批准,采取搬迁或就地取消、原地转为第三产业、合并同类企业等方式进行改造的部分市属以下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第三条 搬迁改造企业的名单,由大连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组织提出,经国有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办公室组织资产评估并审核批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计划,下达实施。
第四条 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涉及的政府各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力量进行项目的审定,简化审批手续,加快企业搬迁改造速度。
企业搬迁改造所涉及的土地出让的对外谈判和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章 规划土地、配套建设
第五条 企业搬迁,原使用土地出让的,其综合地价中的有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配套费全额交房地产开发办,并全部转到各有关建设单位;
(二)拆迁费全部给企业;
(三)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开发办按开发住宅的土地留30%,开发公建的土地留50%,用于基础建设,另70%或50%再按下列比例给企业,剩下部分由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留作调整基金统筹使用:
1、迁至庄河的,100%给企业;
2、迁至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的,90%给企业;
3、迁至其它地区的,80%给企业;
第六条 土地出让的拆迁费和分成的出让金,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申请使用调整基金的,须经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立项、审查后,报市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