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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凡从事房屋托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房地产局申请登记,由市房地产局,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房屋信托资质证)和《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房屋信托许可证),凡无《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托管业务。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托管业务单位按其人员素质、专业管理能力和资金分为三个资质等级(具体标准附后)。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托管业务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须在资质审定二年后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房屋托管业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或变更,均须在变更之日后十五日内报市房地产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信托管理委托书》、《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由市房地产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屋托管业务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经营活动,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托管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局予以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一)未办理《房屋信托许可证》而进行房屋托管业务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托管业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的;
  (四)分立、合并、撤销的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五)托管期间内因经营不善造成房屋严重损坏和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不得将房屋委托给无《房屋信托资质证》和《房屋信托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托管。
  第二十七条 凡降低资质等级的房屋托管经营管理单位,二年后方可申请恢复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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