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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屋信托管理办法
(合政[1995]第7号 1995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创建文明城市,推动住房制度的改革,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合肥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信托管理。
  第三条 信托管理(以下简称托管)是指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房屋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代为经营管理的行为。托管内容包括代管理、代修缮和代收租金。
  第四条 被托管的房屋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仍属委托方。
  第五条 房屋托管应遵循“专业经营、统管统修、合理负担、方便用户、自愿托管”的原则。
  第六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是本市房屋托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托管

  第七条 单位大院内的各类房屋,单位有条件的可成立托管管理机构,并报市房地产局备案;无条件的应委托社会托管管理机构管理。
  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实行物业管理(管理办法另定)。
  一幢房屋有多家产权的,应委托托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托管的房屋必须产权清楚无纠纷,委托方应填写《房屋信托管理委托书》,并向受托方提供托管房屋档案资料。
  第九条 受托方接受《房屋信托管理委托书》后,须会同委托方对拟托管的房屋进行查勘和技术鉴定。对存在危及安全、影响使用功能等问题,由委托方负责修缮后托管;委托方无修缮能力,可委托受托方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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